每周一个普法案例
共创和谐劳动关系
本周“周三拍案”开庭啦
跟龙小跃一起来看看吧~
袁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袁某月工资构成为底薪6000元+绩效工资6000元,绩效工资中70%按照业绩考核、30%按照上级评分确定,每月进行评分。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2月14日解除,每月底薪6000元已足额发放。
袁某主张公司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没有绩效考核标准、考核制度、任务指标及评分标准,称绩效工资均未足额,其按照6000元的绩效工资标准主张绩效差额工资。
该公司认可袁某实发绩效工资数额,主张自2020年7月绩效工资实际履行的标准为当月销售额的千分之五+6000元*30%的绩效*完成额占总任务的比例。该公司未就各月绩效考核情况以及绩效考核标准变更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关于绩效工资差额,依据双方约定,绩效工资依据考核及上级评分而确定,实际绩效的数额应当依据公司制定的考核依据、细则及评分规则而具体得出。
本案中,实际发放绩效所依据的相关制度、考核评分表以及相关计算公式等,某科技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实际发放的绩效数额缺乏制度及事实依据。
在某科技公司缺乏相关证据情形下,法院对袁某有关要求按照6000元绩效工资标准补足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绩效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袁某绩效工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如何设计工资结构和发放标准具有用工自主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克扣”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以及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若已明确规定
员工工资构成包括绩效工资、奖金等浮动薪酬
那么绩效工资、奖金就应视为
劳动者工资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绩效考核又是
对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自身价值
的综合评定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计科学的考核体系
制定合理的考核目标、实施完整的考核程序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劳动者的绩效工资
奖金进行浮动发放
如固定工资改成部分绩效工资则应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