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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讲法︱“自带车辆”司机未接受公司管理,不成立劳动关系
每周一个劳动普法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

【案情简介】

詹某自带车辆为佛山某物流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双方未签订任何协议。期间,某物流公司向詹某预付8000元及3000元加油卡,后双方因运费结算问题产生争议。詹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在职期间工资等为由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詹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詹某请求。詹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山某物流公司对詹某出勤天数、出勤时间无具体要求,且无相应的规章制度对詹某进行制约或管理,双方不存在人身、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关系中,一般是劳动者以劳动能力求职,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场所、工作条件。本案中詹某自带车辆提供运输服务且提供服务过程中无需接受公司方的管理与指挥,双方应属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对“带车求职”这一类用工形态,不能简单依据司机是否自带车辆来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而应谨慎把握确认劳动关系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分析认定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管理与指挥,双方是否存在人身上、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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