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7〕1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包括深圳户籍及非深圳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台居民以及须为深圳户籍的下列人员:
1、登记失业人员
2、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随军家属
4、残疾人
符合上述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我市创办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正常经营并在其初创企业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可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三、申请流程
(一)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初创企业应在完成商事登记及企业参保登记后,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企业及个人注册立户。
自主创业人员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补充完善企业、个人基本信息。
(二)符合身份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到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都需在首次补贴申请之前全部完成自主创业人员的身份核实,并提供合伙协议。
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身份证明资料。对于资料完备的,当场受理并查验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能够当场进行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当场即办,并告知申请人核实结果;无法当场进行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核实结果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自主创业人员本人。
(三)符合身份条件且满足创业补贴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和补贴申请资料,在进行身份核实的同时一并提出某一项自主创业补贴申请。
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港澳居民提供1项或3项,台湾居民提供2项或3项(需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其他人员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查询公安部门的申请人身份认证信息。
(三)身份证明材料
1.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技工学校毕业生除提供毕业证书外还需提供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我市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材料;
3.我市休学创业学生需提供休学证明材料;
4.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随军家属介绍信开具的当年度有效;非当年度开具的,需补充提供随军部队出具的证明);
6.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均需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所创办实体单位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纳税证明
(六)银行出具的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七)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需提供书面合伙协议(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体工商户的无需提供;以股东或合伙人身份提出申请的,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股东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五、自主创业人员身份终止
完成身份核实后,未提出自主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自主创业人员身份终止:
(一)初创企业商事登记成立超过3年的;
(二)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毕业超过5年的;
(三)初创企业实体已经停业、注销、吊销的;
(四)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不再是初创企业出资人或企业法人的;
(五)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其创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缴交或个人缴交的;
(六)除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港澳台居民外,自主创业人员户籍迁出的。
六、其他说明
(一)自主创业补贴对象为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及其在本市创办的正常经营并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的初创企业(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
(二)属于残疾人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自主创业补贴。
(三)以“登记失业人员”类别申请身份核实,属于独资创办初创企业及本人创办合伙企业的,应在其失业登记有效期内完成初创企业商事登记;属于后续入伙、入股合伙初创企业的,应在其失业登记有效期内签订增加合伙人的合伙协议,或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合伙协议书及股东变更登记表应在申请身份核实时一并递交)。
(四)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可不在创业企业缴纳社保,申请并享受初创补贴、场租补贴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校期间申请并享受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需在其毕业后,提出下一期场租补贴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时,携带“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要求的相关身份证明资料,一并进行身份核实。身份核实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对其剩余补贴的时段进行再次核定。
文章来源于龙华区人力资源局
龙华区人力资源行业协会秘书处整理